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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4********,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43265****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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