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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98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71986********,布依族,贵州省**人,初中文化**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9日晚上,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6****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街道**路到**村。同日23时40分许,途经义乌市**街道**路**号前地段倒车时,碰撞后方由颜某某停放在事故地点的浙G0L****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颜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韦某某在现场等候,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人韦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韦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已赔偿颜某某车损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协议书,收条,物品发还凭证,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铃瑛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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