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社区集南**号,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的轻型栏板货车,沿临泉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KM+**M(*******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3.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前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将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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