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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晚20时44分,临潼交警大队接雨金派出所电话报警,称其在任留南韦村办案过程中遇到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需要交警大队前去处理。交警大队接警后派员前往现场,当场查获被告人韦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数值为193.7mg/100ml。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从所送检标有“韦某某”血样试管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16.2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提取血液登记表;

5、血醇检验报告;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

7、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会丽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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