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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信宜市**镇**村**号,住信宜市**路**花园*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号牌两轮摩托车途径信宜市新里**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95mg/100ml。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韦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路**花园*幢**房,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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