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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偷越国境案)_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95********,壮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家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8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1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欲从**边境便道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老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月24日17时49分许,被告人韦某某未按要求等候处理,欲从**镇“**村”附近便道非法出境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次日7时15分许,被告人韦某某未按要求等候处理,在他人的安排下与欧某某、陈某某(另处,下同)一起步行至中缅边境“**”号界桩附近便道欲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老街时再次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手机数据,现场盘查、检查、辨认、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偷越国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青

检察官助理:莫定树

                                      2021年2月10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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