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408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99********,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楼**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韦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园**栋**楼**号内,通过“春田花花同学会”等QQ群,使用昵称“水蜜桃”的QQ散发招嫖信息后,成功介绍三名嫖客分别到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昱麒麟酒店3009号房间和3007号房间、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城市快捷酒店1825号房间内进行招嫖,后被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3月22日18时20分许,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园**栋**楼**号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潘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刘某某、潘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刘某某、潘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的微信截图转账记录,被告人韦某某手机内微信、QQ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2019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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