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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021978********,布依族,群众,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住贵州省安顺市******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7月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送黄骅市看守所羁押,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在黄骅市**街北段**足疗店被告人韦某某通过微信多次给胡某某、许某某、刘某某介绍足疗店女技师赵某某等人实施卖淫嫖娼行为,韦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信息;2.证人赵某某、胡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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