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4时07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琼F0****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225国道由天涯镇往桶井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国道225线399km+950m处施工路段时,追尾碰撞到由唐某某骑乘并搭载被害人王某某的无号牌“爱玛”牌二轮电动车,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唐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韦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并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韦某某自动投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赵磊
检察官助理:刘玲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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