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3311984*********,初中毕业,农民,住广西**市**镇**村**号。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本院在2020年3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1时54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桂C*****号小型轿车沿22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正阳县**镇**路口,在行经弯道前方有交叉路口标示牌提示的情况下疏于观察继续保持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与同向前方已进入路口左转弯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经属性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刘某某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引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10月23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责任认定书作出后,韦某某提出复核申请,2019年11月19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正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燕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