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未检办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3********,壮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遵化市**乡**村**路**排**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遵化市马兰峪镇官房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上道骑自行车的马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遵化市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
2、证人马某乙、张某某、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肇事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的户籍证及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立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居住在本村;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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