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6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1辆无号牌拖拉机在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羊额屯路段行驶时,拖拉机尾门打开,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韦某乙驾驶的1辆桂B****7号牌电动车相撞,造成韦某乙受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韦某甲及时将韦某乙送至医院抢救。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韦某乙损伤程度暂定为重伤二级。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认定,韦某甲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韦某甲经公安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诗玛
检察官助理覃桃妮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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