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56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12212000********,汉族,小学文化,**快递操作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庄**村**,现租住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5时35分左右,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皖******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东侧安徽三川物流有限公司院内道路由南向北倒车时,车辆碰撞碾压行人被害人许某某(女,6岁),造成被害人许某某头部受伤,韦某某下车查看,路人拨打报警电话后,被告人韦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和“120”急救人员前来处理,许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韦某某取得被害人许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事件单、病历、保险单、道路证明、死亡证明、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
2、 证人解某某、尤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 尸体检验报告、酒精检测报告、毒品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庆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租住本市瑶海区**区**栋**室,联系电话1525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谅解书一份、和解协议一份、收条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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