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86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66********,壮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里**号,住原籍。2019年3月29日至4月1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临时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同年4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9********,瑶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里**号,住原籍。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村**号。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巷**号。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7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巷**房。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蓝某某、黄某某、叶某某、莫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天至2016年年底, 被告人韦某某及其妻子被告人蓝某某开始在其位于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燕子岭**里**号的家中将中药粉、蜂蜜以及他达那非粉混合加工炮制成补肾壮阳药丸,后以每颗0.47-0.6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2017年,被告人韦某某继续在其住处生产补肾壮阳药丸。期间于2018年4月、2019年2月雇佣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住处加工制作补肾壮阳药丸。被告人韦某某自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累计销售1327262.99元的补肾壮阳药丸。后从被告人韦某某家中查扣补肾壮阳药丸37000余颗及相关生产原料、加工器械。
2017年底至2019年3月,被告人莫某某以每颗0.55元至0.6元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韦某某处购进补肾壮阳药丸,后以每包(5颗一包)3-1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累计购进289819.5元的补肾壮阳药丸。其中从2018年9月共销售给赵某某(已判)19906元的补肾壮阳药丸。后从被告人莫某某家中查扣补肾壮阳药丸1000余颗。
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补肾壮阳药丸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蓝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生产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韦某某、蓝某某、黄某某、叶某某、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玲玲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蓝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97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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