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8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窜至我市东升镇**路**住宿附近,盗取被害人吴某全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车(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同年10月27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窜至东升镇**村**出租屋门口,盗取被害人覃某泉停放在该车的1辆奥尔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37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缴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3同年11月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窜至东升镇**社区**号,盗取被害人黄某鸭停放在该处的1辆海戈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43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缴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8日,公安人员在东升镇同乐社区福龙一街将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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