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层**号,住南宁市江南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号房。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黄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韦某某、黄某甲在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广西水利电力学校商量冒充警察抓捕卖淫女,同时要求卖淫女免费为其提供色情服务。之后二人便购买了蓝色挂绳,缠在黄某甲的驾驶证上冒充警察证件,由黄某甲通过手机租赁一辆车牌为桂A291LM的共享小汽车。韦某某则使用QQ寻找作案目标,通过中间业务员与被害人黄某乙相约在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美邦世纪酒店5011号房进行色情交易。
同日22时许,韦某某、黄某甲来到美邦世纪酒店5011号房见到黄某乙后,立即表明两人为南宁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队警察的身份,韦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用蓝色挂绳绕的驾驶证冒充警察证件快速出示给被害人黄某乙,黄某甲在后面负责用手机拍摄。期间,韦某某强行拿走黄某乙的手机,与黄某甲相互配合假装通过微信向上级领导和同事询问汇报抓嫖情况。之后二人使用桂A291LM的共享小汽车将黄某乙带至南宁市青秀区东宝路路口南宁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队旁,以便让黄某乙更加相信两人的警察身份。接着二人带着黄某乙往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方向行驶,通过拍摄黄某乙的身份证等手段相威胁。最后韦某某、黄某甲商定,要求黄某乙拿出1200元人民币,并为二人提供色情服务“私了”。黄某乙转账1200元给韦某某后,韦某某、黄某甲将黄某乙带至南宁市江南区盘岭路品舒酒店门口路边,由黄某甲到酒店内开房登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黄某甲拍摄的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黄某甲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斌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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