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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骆某某等10人聚众斗殴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8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县**乡**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骆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2001********,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乡**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韦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9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县**乡**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韦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县**乡**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厂**,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楼**,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康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乡**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3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韦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县**乡**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刑事拘留;因患有艾滋病,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9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田某某、袁某某、陈某甲、韦某丙、韦某乙、韦某甲、骆某某、韦某丁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袁某某、康某某、陈某甲五人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门对面某烧烤店喝酒时,因被告人田某某向同事苏某某的女友曾某某发送暧昧短信一事,双方在微信中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田某某通过被告人袁某某告知苏某某,双方见面解决。苏某某遂将此事告知其表哥即本案被告人韦某乙。之后,被告人韦某丁、韦某乙、韦某甲、韦某丙等与苏某某一起到烧烤店,与被告人田某某、袁某某发生争执,有人报警后双方散开。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韦某乙、韦某丁、韦某甲、韦某丙、骆某某五人在**工业区**厂侧门宵夜档吃宵夜。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等得知后,遂纠集袁某某、陈某甲、康某某等赶往现场,双方言语不和后展开互殴。其中,被告人韦某甲持刀,被告人韦某乙持啤酒瓶,双方均有动手。经法医鉴定,其中田某某为轻伤二级、袁某某、陈某甲、韦某乙均为轻微伤。民警接报案后开展侦查,于2020年04月05日将上述被告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多名被告人使用的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监控录像截屏、多名被告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约架的内容;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乙(未成年,另案处理)、韦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韦某甲、康某某、袁某某、陈某甲、骆某某、韦某丙、韦某乙、韦某丁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韦某甲、康某某、袁某某、陈某甲、骆某某、韦某丙、韦某乙、韦某丁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康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骆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韦某丁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光盘壹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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