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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饶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1********,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广州市大学**街**村**街**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2********,广东省化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村**号,住广州市番禹区大学**街**巷**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3********,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街**号**房**街公共集体户,住广州市番禹区**楼镇**村**栋**房。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韦某某、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饶某某、万某某明知猎杰集团旗下杏彩网站是赌博网站,仍搭建贝尔、无极支付平台为杏彩赌博网站在国内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饶某某负责洽谈、维护客户,韦某某负责搭建平台,万某某负责研究产品。三人共收取杏彩网站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费1000万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饶某某、韦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月18日,被告人万某某自动投案。三人归案后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非税收入票据、结算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杜某某、敬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饶某某、万某某的供述;

4.远程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饶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饶某某、万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名被告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韦某某、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人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大伟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饶某某、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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