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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阮某甲容留他人吸毒)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4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2001********,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阮某甲,曾用名阮某乙跨,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2001********,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阮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阮某甲共同租住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公寓**房。

2020年5月1日,韦某某容留韦文成、阮某甲际、阮某丁在该住所一同吸食毒品。

2020年5月上旬,韦某某、阮某甲容留韦文成、阮某甲际、阮某丁在该住所一同吸食毒品。

2020年6月,韦某某容留韦文成、阮某甲际、阮某丁在该住所一同吸食毒品。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 2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公寓楼道内抓获韦某某。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日在深圳市宝安区黄麻布抓获阮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韦某某、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阮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阮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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