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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郭某某等3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241号

被告人韦某某,花名“阿开”,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8********,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出租屋。因吸毒成瘾,2014年3月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镇**村**巷**号,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7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O13年10月31日, 李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汽车东站门口被盗了一辆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红色五羊本田牌男装二轮摩托车。2014年2月8日,被告人韦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人民币700元的价钱将该被盗摩托车销赃给了谭某甲。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谭某甲处缴获该车并发还李某某。

二、2014年1月初, 被告人郭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风凰二街阳阳炖鸡铺后面小巷内,盗走了杨盛干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益豪牌女装二轮摩托车。后该车由被告人郭某某、韦某某共同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某某处缴获该车并发还杨某干。

三、2014年1月13日, 被告人郭某某、韦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港宝街煲煲快餐店后面的小巷,盗走了龙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300元的白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被告人韦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钱将车卖给了被告人曾某甲。被告人曾某甲明知道该车是犯罪所得的仍予以收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某甲处缴获该车并发还龙某某。

四、2011年2月4日, 被告人郭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机械动力有限公司停车棚内,盗走了陈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31O0元的红色五羊本田牌男装二轮摩托车。被告人韦某某明知该车是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所得,以人民币5O0元的价钱将车卖给了被告人曾某甲。被告人曾某甲明知道该车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被告人曾某甲收购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将车卖给了曾某乙。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曾某乙处缴获该车并发还陈某某。

五、2014年2月8日, 被告人郭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富士新城,盗走了黎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6O0元的枣红色爱玛牌女装二轮电动车。同日,以人民币4O0元的价钱将车卖给了被告人曾某甲。被告人曾某甲明知道该车是犯罪所得的仍予以收购。被告人曾某甲收购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将车卖给了曾某丙。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曾某丙处缴获该车并发还黎某某。

六、2011年2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韦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银座华隆小区东面楼梯口处,盗走了谭某乙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宝蓝色立马牌女装二轮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韦某某处缴获该车并发还谭某乙。

七、2014年2月21日, 被告人郭某某、韦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富士新城附近盗走了何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100元的红色博宇牌四轮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韦某某处缴获该车并发还何某某。

八、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韦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精达小区2栋楼下,盗走了朱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红色速卡迪牌“125”男装二轮摩托车。二被告以100元的价钱将车卖给被告人曾某甲。被告人曾某甲明知道该车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被告人曾某甲收购后,以1000元人民币将该车卖给刘玉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某甲处缴获该车并发还朱某某。

九、2014年3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韦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巨星广场巨浪网吧门口,盗走了张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O0元的上海建设牌黑色二轮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韦某某处缴获该车并发还张某某。

综上所述,被告人韦某某参与盗窃5起,盗窃得二轮摩托车2辆、二轮电动车2辆、四轮电动车1辆,总价值人民币4010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摩托车2辆,总价值人民币6700元。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盗窃8起,盗窃得二轮摩托车4辆,二轮电动车3辆,四轮电动车1辆,总价值人民币46900元。被告人曾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起,销赃二轮摩托车3辆、二轮电动车1辆,总价值人民币1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5辆,二轮电动车3辆,四轮电动车1辆,剪刀一把,十字螺丝刀一把,T字型一字套简扳手两把,自制钥匙三把。 2、书证: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甲、曾某乙、曾某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龙某某、陈某某、黎某某、谭某丙、何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郭某某与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他们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春伟

2014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郭某某、曾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证据材料4卷。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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