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0********,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5********,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驾驶五菱面包车窜至柳城县**镇**小区工地,乘无人看管之机撬门进入工地内,盗窃工地使用的钢架管扣100余袋,然后将盗窃得来的钢扣用五菱车运至**区藏匿待销赃。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扣价值肆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现都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