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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覃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荔浦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现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房(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起子等作案工具,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胜利小区四村13栋4单元实施盗窃。被告人覃某某负责在楼道望风放哨,被告人韦某某使用起子等工具撬开该单元302室的门锁后,进入被害人梁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韦某某在室内盗得两条项链及一对耳环,后与被告人覃某某一起离开现场。之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物品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二人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580元。

2020年1月7日、1月8日,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后,被告人韦某某协助公安人员追回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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