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222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8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镇**村**号**。2016年3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302199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甘秦某乙民委秦某乙199号。2016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劳某某昌,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号。2016年3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秦某某、劳某某昌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7月6日、9月19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5日、10月19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6日、11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韦某某、秦某某、劳某某昌在我市横栏镇,时分时秦某某,通过撬锁、驳线打火的方式,先后盗窃10次,其中被告人韦某某参与盗窃10次,被告人秦某某参与盗窃6次,被告人劳某某参与盗窃3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秦某某窜至我市横栏镇兴业街2号博某某商务住宿停车棚附近,将黄某耳停放在该处的桂LGJ****号蓝色豪达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盗走,随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开到珠海市销赃,所得赃款平分。
2、2015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秦某某窜至我市横栏镇兴横街六巷一出租屋门口,将黄某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无号牌,无法核价)撬锁后盗走,随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开到珠海市销赃,所得赃款共同使用。
3、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韦某某、秦某某窜至我市横栏镇兴横街六巷一出租屋附近,将冯某标停放在该处的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无号牌,无法核价)撬锁后盗走,随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开到珠海市销赃,所得赃款共同使用。
4、2015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秦某某窜至我市横栏镇三沙某某庆六街13号出租屋旁巷子附近,将罗某琼停放在该处的桂J0Z****号红色本田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盗走,随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开到珠海市销赃,所得赃款平分。
5、2015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秦某某窜至我市横栏镇三沙某某庆九街28号附近,将李某燕停放在该处的粤JW4****号红色豪天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盗走,随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开到珠海市销赃,所得赃款平分。
6、2015年12月初的某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劳某某窜至我市横栏镇三沙兴沙街11号出租屋门口附近,将覃某燊于2015年12月1日停放在该处的桂J6B****号红色飞肯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盗走,随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开到珠海市销赃,所得赃款平分。
7、2015年12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秦某某窜至我市横栏镇三沙村接庆六街13号楼梯口附近,将曾某文停放在该处的湘M52****号红色五羊本田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盗走,随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开到珠海市销赃,所得赃款平分。
8、2016年1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劳某某昌窜至我市横栏镇三沙村接庆六街13号楼梯口附近,将周某波停放在该处的桂DSV****号红色豪江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盗走,随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开走销赃,所得赃款平分。
9、2016年2月3日,被告人韦某某、劳某某昌窜至我市横栏镇新茂村五队278号门口附近,将古某根停放在该处的粤JD2****号红色赤兔马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盗走,随后二被告人将该车销赃,所得赃款平分。
10、2016年3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至我市横栏镇益某某一路29号海港阁足浴店附近,将骆某定停放在该处的粤JS8****号红色劲锋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韦某某将该车销赃。
2016年3月2日早上1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鸿雁百货旁边出租屋302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8日下午6时许、3月2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劳某某昌、秦某某先后在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蓝宝石附近出租屋407房内、贵州省凯里市金泉湖开心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赃车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秦某某、劳某某昌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秦某某、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6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秦某某、劳某某昌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视听资料光碟4张。
4、待处理白色IPHONE5型手机1部,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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