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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磨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街**委**队**号,捕前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捕前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磨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5月份开始,在明知其贩卖的银行卡和电话卡被用于电信诈骗,为非法获利多次向他人贩卖银行卡和电话卡。被告人磨某某曾将自己的2张移动电话卡出售给被告人韦某某,并非法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在被告人韦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银行卡过程中,被告人磨某某给被告人韦某某提供收取快递地址,并两次帮助被告人韦某某从其租住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快递代收点提取留有虚假地址、电话号码,装有非法购买的银行卡的快递,被告人磨某某将取回的银行卡快递件交给被告人韦某某后由被告人韦某某将银行卡出售。截止到案发,被告人韦某某先后非法出售他人银行卡15张、电话卡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磨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德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磨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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