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某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绑架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韦某甲、许某某、俞某某、李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韦某甲和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的采矿手续情况下,合伙密谋在浔江平南县思介乡相思洲河段非法开采砂石,其中韦某甲负责所有的捞砂管理工作,陈某甲负责销售非法开采得的砂石,每吨砂石韦某甲获得15元的利润,剩下的归陈某甲所有。之后韦某甲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雁江829、海宏6698两艘捞砂船。其中雁江829号船韦某甲占股份20%、被告人李某甲占股份10%、被告人王某甲占股份10%、被告人许某某占股份10%、被告人李某乙占股份10%、被告人俞某某占股份5%、韦虎生(在逃)占股份5%、王海亮(在逃)占股份5%、李国佳(在逃)占股份5%、马世锋(在逃)占股份20%;海宏6698船韦某甲占股份10%、许某某占股份10%、李某乙占股份10%、王某甲占股份5%、俞某某占股份10%、马世军(在逃)占股份50%、王海亮(在逃)占股份5%。其中雁江829号船聘请了王某甲、李国佳、李某甲三个人负责开船、捞采工作。海宏6698船聘请了俞立洪、黄进高二个人负责开船、捞采工作。雁江829号船于2020年4月21日晚上开始在平南县思界乡相思洲对出来的江面非法开采砂石,其中2020年4月24日卖砂石给桂平市金鸿机制砂材料有限公司900吨,得款27900元;4月25日卖砂石给桂平市木圭镇龙联码头525吨,得款16800元;2020年4月26日、4月28日分别卖砂石给桂平市木圭镇祥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790吨、720吨,得款25820元和23040元;2020年4月28日晚上该船在西江平南县思界乡相思洲河段非法捞砂时被现场查获,经物价鉴定,现场查扣的砂石价值11693元,以上雁江829号船非法采砂石价值105253元。海宏6698船于2020年4月24日晚上开始在平南县思界乡相思洲对出来的江面非法开采砂石,其中2020年4月24日卖砂石给桂平市金鸿机制材料有限公司800吨,得款24800元,2020年4月26日、4月28日分别卖砂石给桂平市木圭镇祥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930吨、830吨,得款29760元和26560元;2020年4月28日晚上该船在西江平南县思介乡相思洲河段非法采砂时,被现场查获,经物价鉴定,现场查扣的砂石价值6441元,以上海宏6698号船非法采砂石价值875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入库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韦某甲、许某某、俞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韦某甲、许某某、陈某甲、俞某某、李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韦某甲、许某某、俞某某、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检察官助理:方晓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韦某甲、许某某、陈某甲、俞某某、李某乙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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