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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等四人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9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镇**村**屯**号,住天峨县**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住广西天峨县**镇**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住广西天峨县**镇**街**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组**号,住广西天峨县**镇**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四人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熊某某窜到天峨县**镇**路大榕树下旁,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630元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车牌为桂M****6)盗走。

2、2018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熊某某窜到天峨县**镇**路天峨县交警大队对面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吴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2090元速卡迪牌摩托车(车牌为桂M***2)盗走;后又窜到六排镇**街022号,将被害人韦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145元的赛阳牌摩托车盗走,后又窜到六排镇**路“******火锅店”门口将被害人贺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6960元的先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盗走。

3、2018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熊某某窜到天峨县**镇**路021号附近,将被害人韦某丙停在家门口的一辆价值1550元的轻骑牌两轮摩托车(车牌为桂M****0)盗走。

4、2018年10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熊某某窜到天峨县**镇**路天峨县高级中学大门附近米粉店旁,将被韦某某的两部三轮电动车价值500元的电瓶盗走。

5、2018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窜到天峨县六排镇**路**坡第*拐陈某某家门口,将陈某某停在门口的一辆电动摩托车盗走。

6、2018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窜到天峨县六排镇**路**公寓旁将吴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2020元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又窜到天峨县六排镇峨里路168号门前的人行道上,将秦某某一辆价值1890元的俪驹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秦某甲一辆电动二轮摩托车盗走。

7、2018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窜到六排镇**大道**楼下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刘某乙停在人行道上的一辆价值5860元的豪江牌摩托车盗走。

8、2019年1月9日凌晨,韦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窜到天峨县六排镇**路**站住宿楼巷子里将李某某的一辆价值890元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吴某某价值2170元的浩洋娇子牌和绿驹牌两辆二轮电动车盗走;后三人又窜到塘英**厂住宿区分别将苏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530元的电瓶、万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195元的电瓶盗走;窜到塘英大道**站旁联通手机店门前将王某某一辆价值5760元的雷霆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又窜到**路***食府门口将黄某某一辆价值900元的小龟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窜至六排镇**巷18号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刘某丙一辆价值2020元浩洋娇子牌电动车盗走。

9、2019年1月28日凌晨,韦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窜、陈某某四人商量好后驾驶熊某某的拖斗车,窜到天峨县六排镇**街**号门前,将王某丁、田某某两人的两辆电动车推到老码头附近后,把王某丁价值350元的电瓶和田某某价值550元的电瓶盗走;后四人又窜到天峨县六排镇**路**号对面人行道上将韦某甲的环卫电动三轮车价值290元的电瓶盗走;窜到天峨县六排镇**路**号附近,将覃某某的一辆价值2160元的乘龙牌两轮电动车动车及陆某某一辆价值2830元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窜到天峨县六排镇**路**号,将被害人韦某己的一辆两轮电动车价值525元的电瓶盗走;窜到六排镇**路口“****米粉快餐店”门前将黄月云和韦某丁的两辆两轮电动车推到往旁边花园内把价值470元的电瓶盗走;最后窜到天峨县六排镇**街**号申通快递门口将一辆快递三轮电动车的超威牌价值1130元的电瓶盗走。

10、2019年2月25日凌晨,韦某某、刘某某窜到天峨县六排镇**大道**局旁“****牛肉馆”门前,将罗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6630元的五羊本田牌女式摩托车盗走。

11、2019年2月27日凌晨,韦某某、熊某某,窜到天峨县六排镇**路口将罗某丁的一辆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

12、2019年3月6日凌晨,韦某某、熊某某、刘某某三人窜到天峨县六排镇镇**花园旁人行道上,将李想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环卫站电动三轮车价值470元的电瓶盗走;窜到六排镇**局对面的“常胜百货批发超市”前的将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的930元电瓶盗走;窜到龙滩路**山“重庆自助火锅店”门口,将段苦寒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环卫电动三轮车价值200元的电瓶盗走;窜到龙滩路**站对面居民楼下将王某某停在此处的电动三轮环卫车价值780元的电瓶盗走;到水文站旁将罗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575元的电瓶盗走。

13、2019年3月11日凌晨,韦某某、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四人窜到天峨县六排镇**路“**装载机配件专业维修店”门前,将岑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环卫电动三轮摩托车价值1210元的电瓶盗走; 窜到天峨县**局加油站对面把中通快递的两辆电动三轮车推到林业局往河边路边把价值2640元的电瓶盗走;窜到天峨县六排镇**路**局旁边将罗某某、周某某、吴某某三人停放在此处的三辆环卫电动三轮车总价值2190元的电瓶盗走;最后窜到天峨县六排镇**街**快递门口,将**快递运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价值1550元的电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连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韦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盗窃数额巨大,陈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源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共十一卷,检察卷一卷;

3.随文移送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文移送物证,详见物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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