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6********,水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家住三都县**镇**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9********,水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家住三都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晚21时37分许,被告人韦某某使用电话号码1822480****假冒扶贫办工作人员给被害人莫某某打电话,以被害人莫某某获得危房改造资金,要转危房改造资金给莫某某为由取得莫某某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于当晚将莫某某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在韦某某微信号ABCDDEFG123456WWW进行实名认证并将银行卡,后将莫某某银行卡内的40000元钱提现到绑定微信的银行卡。后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告知李某某因“钱有问题”需要李某某帮忙转帐,并叫李某某将微信绑定银行卡。后于4月29日23时30分左右至4月30日凌晨1时左右以微信转帐和发红包的方式将3900元转到李某某微信,后因转帐需要验证码,于是在4月30日早8时左右联系被害人莫某某获得验证码后将剩余的36100元一次性用微信转到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被告人李某某第二天将40000元从微信提现到个人银行卡,于2019年5月12日转账到韦某某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银行卡;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记录、通话清单、银行帐户凭证等相关书证;
3.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7.三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秘密窃取他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升群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三张。
3.公诉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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