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肥发”,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同案人梁某某、谭某甲、李某桂、陈某甲(已判决)等人在阳春市0662酒吧门口因两个女孩子(其中一个是李某桂的女朋友)打算离开的事情跟驾驶马自达小汽车来接该两个女孩子的黄某坤(被害人)及刘某满(未成年人,另案起诉)发生激烈争吵,后黄某坤想驾车离开,被谭某甲和陈某甲强行从驾驶室里拉出,陈某甲用手抓住黄某坤的手,谭某甲殴打了几拳黄某坤的脸部及胸部,梁某某亦上前殴打黄某坤的脸部。刘某满见状便从马自达小汽车后尾箱里取出一把长柄砍刀向梁某某等人砍去,在场的对方人员上前抢夺砍刀,期间互相推搡,黄某坤趁机挣脱控制,上了马自达小汽车,然后驾驶小车高速撞向对方人群,众人纷纷躲闪逃离,在躲闪过程中梁某某倒地,刘某满迅速摆脱控制并持刀向梁某某连砍两刀,其中一刀砍中了梁某某的左耳和左脸。梁某某被砍伤倒地后,被告人韦某某伙同陈某乙、蔡某某、谭某甲等人冲上抢刘某满的砍刀并殴打刘某满,其中韦某某使用拳脚对刘某满实施了殴打,随后刘某满所持的砍刀被酒吧的工作人员缴获。同时黄某坤再次驾驶小汽车高速撞去,将一辆停放在停车场的雪佛兰小汽车撞坏。在多次撞击后,黄某坤驾驶的马自达小汽车因故障而停在酒吧门口前的大路中间。梁某某被刀砍后不能站立,便躺着爬回自己的小车旁边,在酒吧门前稍作停留,期间,陈某乙听到梁某某讲了一句意思要打对方的话语,然后梁某某就自行驾驶小车与谭某甲离开了现场去医院疗伤。刘某满跑回马自达小汽车里,黄某坤透过车窗与陈某乙等人不停互相对骂、挑衅。陈某乙、蔡某某等人随即捡起人行道的砖块打砸马自达小汽车,随后车里的黄某坤打开驾驶室车门往沿江西路的亲水平台方向逃跑,这时韦某某与被告人曾某甲伙同陈某乙、谭某乙允、蔡某某等人一起跑向亲水平台追黄某坤,追上黄某坤后,曾某甲从后面抱住被害人的腰部,陈某乙手持匕首捅刺黄某坤的胸部、背部等处,蔡某某和谭某乙允用拳脚殴打黄某坤。韦某某追到现场时,黄某坤为躲避殴打已跳入漠阳江中。随后,韦某某、曾某甲以及陈某乙、蔡某某、谭某乙允等人遂离开。刘某满趁蔡某某、陈某乙等人追打黄某坤时下车逃离了现场。
2018年2月27日,黄某坤的尸体在漠阳江中浮起后被打捞上岸。
经阳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学满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黄某坤是因溺水死亡。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坤左肩胛下区、左腰部损伤符合被单刃锐器捅刺所致,黄某坤符合左肺、左肾破裂合并溺水引起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
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撞坏的雪佛兰牌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0598元,马自达牌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3459元。案发后,梁某某通过家属赔偿55万元给被害人黄某坤家属,黄某坤家属对陈某乙、蔡某某、谭某乙允、梁某某、谭某甲、陈某甲、李某桂表示谅解。
另查明,韦某某、曾某甲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辨认笔录;4、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6、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曾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鉴于韦某某、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韦某某、曾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八个月以下,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八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书记员:张广润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曾某甲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卷,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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