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尹某甲等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21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7********,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4********,壮族,初中毕业,居民,住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 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1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2********,壮族,初中毕业,居民,住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8********,壮族,初中毕业,居民,住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8********,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71997********,壮族,初中毕业,居民,住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尹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尹某乙、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先后于2018年1月8日、2018年3月23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1次;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3月9日、2018年5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得知被害人周某某在横县**镇**街**饭店后,便打电话让被告人尹某甲纠集几个人一起去到**饭店向周某某索取高利贷。尹某甲遂纠集被告人尹某乙、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等人驾驶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与韦某某一同于当日16时30分许去到**饭店。在**饭店,周某某表示没有钱还后,韦某某用鞋子殴打周某某头部。随后,韦某某、尹某甲、尹某乙、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等人强行把周某某拉上面包车,将周某某拉至云表镇大良村委白马山脚一块空地处。韦某某为了逼迫周某某还钱,韦某某让周某某下跪,并与尹某甲、尹某乙、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等人拿树枝抽打周某某背部、手臂、膝盖等部位,韦某某还用点着的烟头烫周某某的手臂。至当日晚20时许,由于认为不能向周某某催收到钱,韦某某才与尹某甲、尹某乙、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等人将周某某释放。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韦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在横县**镇**宾馆后篮球场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尹某乙在横县**镇**村委**村家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尹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尹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尹某乙、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尹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尹某乙、谢某某为了索取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虐待被害人情节,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贤丽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尹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尹某乙、谢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