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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吴某某等4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壮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省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女,壮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兰某某,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8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省河池市宜州区**镇**村村**村屯**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87********,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镇**村庙**组**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吴某某、兰某某、徐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晚,被告人韦某某、吴某某、兰某某、徐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结伙从缅甸偷越国境至中国境内,于2020年6月4日06时许在杭瑞高速公路拉相服务区被查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吴某某、兰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吴某某、兰某某、徐某某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吴某某、兰某某、徐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吴某某、兰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吴某某、兰某某、徐某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三十一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每人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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