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路**巷**号。被告人韦某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4月1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又因吸毒,于2014年4月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路**号**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3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府邸**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韦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韦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底,张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找到被告人韦某某商量欲在后者位于新沂市**街道**小区**路**号门面房的住处开设赌局,被告人韦某某表示同意。后在新沂市**街道**小区**路**号门面房二楼,张某某先后四次组织郝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竞技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韦某某负责提供场地、筹码、赌桌、赌具等,被告人高某某负责发牌、抽成。该赌场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韦某某、高某某分获好处费人民币9000余元、4000余元。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韦某某、刘某某及郝某某商量组织赌局,并约定三人平分抽头渔利。后在新沂市**街道**小区**路**号门面房二楼即被告人韦某某的住处,被告人韦某某、刘某某及郝某某先后四次组织杨某某、孙某某、田某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竞技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高某某负责发牌、抽成,舒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兑换筹码。该赌场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韦某某、刘某某分获抽头渔利2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获好处费人民币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现均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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