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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冯某某诈骗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住陕西省周至县**镇**村**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住陕西省武功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4日;2020年2月5日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韦某某冒充“陕西**纸业”工作人员在定西市安定区**镇**村从事废纸收购生意,后其邀请冯某某加入合伙经营。该二人以高于定西的市场收购价格收购废纸,在长期经营的过程中取得了客户的信任。2019年3月份,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在其被多次要求搬离经营场所的情况下,萌生了骗取被害人钱财一走了之的想法,后韦某某伙同冯某某隐瞒其亏损及即将搬离的情况,以厂家未结款为由拖欠被害人的资金,先后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893172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高利贷及用于广州“大自然回收站”的运营。2019年3月23日,韦某某伙同冯某某携带打包机等重要物品逃离定西,并更换手机号码、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2019年7月13日,韦某某在广州被抓获归案,冯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9317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霞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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