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绰号:阿强、强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71********,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现住址新兴县**镇**路**楼**房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绰号:阿才、才哥,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汉族,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9********,户籍地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号,现住址新兴县**镇**街**幢**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韦某某、余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韦某某、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余某某驾乘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窜至新兴县**镇**村苏某某的住宅门前处,用铁线圈和铁钳等工具盗窃了苏某某的一只黄色的土狗。经估价鉴定,该被盗狗只价值人民币700元。
2、2019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余某某驾乘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窜至新兴县**镇**居委会门前路边处,用铁线圈盗窃了叶某某的一只黄色的拉布拉多犬。因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无法查找到该种拉布拉多犬的市场零售价格,所以无法作出价格鉴定。
3、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余某某驾乘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窜至新兴县**镇**村委**村林某某的鱼塘屋处,用铁线圈和铁钳等工具盗窃了林某某一只淡黄色的土狗。经估价鉴定,该被盗狗只价值人民币600元。
4、2020年4月16日深夜,被告人韦某某、余某某驾乘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窜至新兴县**镇**村委**村**赵某某的猪场处,用铁线圈和铁钳等工具盗窃了赵某某的两只土狗。经估价鉴定,被盗的两只狗只共价值人民币1250元。
5、2020年4月20日深夜,被告人韦某某、余某某驾乘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窜至新兴县**镇**村委梁某某的猪场处,用铁线圈和铁钳等工具盗窃了梁某某的三只土狗。经估价鉴定,被盗的三只狗只共价值人民币1520元。
两被告人在盗窃狗只时,由余某某指路,韦某某负责开车,两人四处物色目标,如有下手的对象,余某某就用事先准备好的铁线圈和铁钳等工具盗窃狗只。卖狗所得的款项,除韦某某修理摩托和加油之外,基本上两人平分。案发后,余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的损失,余某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犯罪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微信资料、微信交易明细、收据、谅解书等;2、被害人苏某某、叶某某、林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被告人韦某某、余某某的供述;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余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余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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