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14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8********,壮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7********,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公安部下发的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线索中,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侦大队经过侦查发现:自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及周荣威(在逃)等人为谋取利益到南宁市青某某各银行办理多张银行卡,通过绑定手机卡、支付宝、U盾,然后将整套银行卡带到云南瑞丽边境贩卖给“小旋风”,最后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经统计,张雪冬等38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被诈骗人转款至韦某某名下尾号为4119、3826、4309、7838、2266、2846等银行卡的数额共计人民币59.801万元。
鲍雪娜等21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被诈骗人转款至何某某名下尾号6018、7785、3272、2026、4646、8656、2026等银行卡的数额共计人民币34.60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相关诈骗案的立案决定书等材料、银行卡开户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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