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韦某新,绰号韦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新因无钱购买摩托车,便产生盗窃摩托车的念头。2020年6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韦某新到大直街寻找作案目标,在经过**镇新兴**幼儿园时,看到院内停放有一辆摩托车,被告人韦某新就在院外观察,并在门口外的一张椅子坐下抽烟等待机会。当晚11时许,被告人韦某新从幼儿园不锈钢栅栏小门进入院内,将黎某某停放的桂N****1摩托车推到大院门口,然后打开院门将摩托车盗走。当把车推到大直水厂路口时,发现摩托车锁匙放在车篮子里,于是,用锁匙将摩托车起动开回家中收藏。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韦某新的盗车行为被民警发现,民警在其家中将摩托车扣押。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韦某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盗摩托车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摩托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等书证;被害人黎某某陈述;被告人韦某新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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