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77********,壮族,大学文化,原贵港市**局**支队**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路**号院**幢**室,住**小区**栋**号。2019年8月23日,经贵港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被告人韦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韦某某刑事拘留,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贵港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案件交办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1月7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138.5万元的事实(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
(一)2009至2012年,被告人韦某某在担任贵港市**局**分局**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赌博电子游戏机室老板姜某某、李某甲送给的好处费共计14万元
1.赌博电子游戏机室老板姜某某为了请托时任贵港市**局**分局**大队**长被告人韦某某关照其开设在贵港市港北区世纪经典小区附近的赌博电子游戏机室,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八个月里,每月通过梁某甲送给被告人韦某某好处费5000元共4万元,于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三个月里,每月通过梁某甲送给被告人韦某某好处费10000元共3万元,被告人韦某某收受姜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7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韦某某没有组织警力查处过姜某某开设的赌博电子游戏机室。
2.赌博电子游戏机室老板李某甲为了请托时任贵港市**局**分局**大队**长被告人韦某某关照其开设在贵港市港北区甘化商贸城附近的赌博电子游戏机室,于2009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每月通过游戏机室管理人员赖某某送给被告人韦某某好处费2000元,被告人韦某某在三十五个月里收受李某甲送给的好处费共计7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韦某某没有组织警力查处过李某甲开设的赌博电子游戏机室。
(二)2011年,被告人韦某某在担任贵港市**局**分局**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非法收受涉案人员吴某某送给的好处费2万元
2011年2月22日,贵港市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发生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件导致当天进行的土地拍卖无法进行,贵港市**局**分局成立以****为主办单位的专案组立案侦查,被告人韦某某为专案组成员之一。案件当事人的一方石某某等人向专案组反映其一行人在贵港市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被另一方当事人自称吴某某的等多人殴打后强行拉到**店的事实。2011年2月的某天晚上,吴某某委托梁某甲邀约被告人韦某某在港北区米萝咖啡店见面,在会面过程中,吴某某告诉被告人韦某某其参与了打人拉人事件,请托被告人韦某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给予关照。被告人韦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吴某某到港北**大队说明情况,在被告人韦某某离开时,吴某某通过梁某甲送给韦某某2万元现金。之后该案件不了了之。
(三)2015至2016年,被告人韦某某在担任平南县**局**委员、**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拍卖公司人员梁某乙送给的好处费共计122.5万元
2015至2016年,被告人韦某某在担任平南县**局**委员、**长期间,安排其分管的平南县**局**大队查获多起涉嫌走私冻肉、洋酒案件,扣押多批次涉嫌走私的冻肉和洋酒;在此期间,平南县**局查处了辖区内多起非法开采稀土案件,扣押了大量的稀土。被告人韦某某将平南县**局的冻肉、洋酒、稀土等扣押物品的拍卖业务交给梁某乙,同时安排梁某乙负责操作扣押物品的检测、评估、联系买家等拍卖前后的一系列手续,梁某乙以广西*甲拍卖有限公司、广西*乙拍卖有限公司、广西*丙拍卖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平南县**局上述物品的拍卖业务。
梁某乙在拍卖前联系好买家并私下商定好物品的买卖价格,并且在物品评估过程中以向评估人员展示品质较差的物品等方式压低物品的评估价格;在拍卖过程中以等于或略高于评估价的拍卖价格成交并制作拍卖材料;梁某乙收到与买家私下商定好的货款后,从拍卖价格中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上缴平南县**局,以与买家私下商定的价格与拍卖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利润。梁某乙为了能够长期承揽平南县**局的拍卖业务赚取差价获得利润,分多次将其获得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好处费送给被告人韦某某,共计12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梁某乙承揽平南县**局扣押的稀土拍卖业务后,分3次共送了48万元给被告人韦某某:2015年5月的一天,梁某乙在被告人韦某某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韦某某;过了几天后,梁某乙在贵港城区将20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韦某某;再过几天后,梁某乙在被告人韦某某办公室将18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韦某某。
2.梁某乙承揽平南县**局扣押的洋酒、冻肉的拍卖业务后,分6次共送了74.5万元给被告人韦某某:
(1)2015年8月的一天,梁某乙在被告人韦某某办公室将22.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韦某某;
(2)2016年1月的一天,梁某乙在被告人韦某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韦某某;
(3)2016年1月的一天,梁某乙在被告人韦某某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韦某某;
(4)2016年1月的一天,梁某乙在被告人韦某某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韦某某;
(5)2016年8月的一天,梁某乙在被告人韦某某办公室将9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韦某某;
(6)2016年10月的一天,梁某乙在被告人韦某某办公室将8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韦某某。
二、涉嫌徇私枉法的事实
2011年上半年贵港市**局**分局**大队在侦查办理龙头山聚众斗殴案件时,打架一方的组织者覃某甲找到朋友覃某乙,通过覃某乙又找到王某某(时任港北区**长)请托时任**分局**长的被告人韦某某帮忙,期间王某某帮覃某甲给了被告人韦某某15万元好处费,被告人韦某某在明知王某某请求的是不再追究该聚众斗殴案件中一方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后,仍指示主办民警程征结案,不再深挖案件,使该案件的组织者覃某甲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覃某甲被公安机关追诉其参与2011年3月5日龙头山聚众斗殴事件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被提起公诉。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已退缴赃款合计1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移送财务清单,到案经过的说明,个人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职文件、贵港市**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平南县**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平南县**局领导工作分工文件,韦某某的自书材料,电子游戏机室工商信息材料、姜某某的自述材料,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材料,龙头山打架的案件材料、覃某甲等人的起诉意见书,拍卖成交书、资产清算评估明细表、银行流水、平南县**局查处走私冻肉、洋酒的案卷材料、评估拍卖的聘书、相关公司资质营业执照以及拍卖合同、转款凭证、报纸复印件、拍卖公司的证明以及评估公司的书证材料、梁某乙转账至平南县**局的凭证、梁某乙提供的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平南县查处的非法开采稀土案件材料,凌某某银行流水;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姜某某、李某甲、赖某某的证言,证人吴某某、某某某的证言,证人黄某甲、覃某甲、覃某乙、王某某、李某乙、贾某某的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张某某、许某某、郑某某、凌某某、丁某某、吕某某、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3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担任贵港市**局**分局**大队**长期间,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责任追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被告人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人民币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韦某某应依照处罚较重的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一人犯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半至五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婵婵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被告人韦某某所退赃款127.5万元存于本院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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