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6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8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 2014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途经本市**镇**社区**广场**号门**街,见被害人易某某的外套口袋露出一部小米牌6X型手机 (价值1046.47元),遂上前扒走手机并销赃至广东省深圳市**区**手机维修店。2019年12月30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深圳市**路**号一楼将韦某某抓获。到案后,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带公安机关到上述手机维修店缴回被盗手机。被盗手机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2020年4月14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