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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9********,汉族,大学本科,原望某某**服务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路**小区**号楼**。2019年12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韦某某为帮助翟某甲和马某某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时少交税,与办理假证人员取得联系,向其提供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黑龙江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样本信息,在取得伪造的公文后,韦某某在不动产过户过程中使用两份伪造的公文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为翟某甲和马某某办理了不动产过户手续,致使国家遭受税收损失24万余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韦某某主动到望某某公安局投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登记申请书、测绘结果报告、望某某房产管理局公告、伪造的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决书还有龙贸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税收完税证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翟某甲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法院公告、房产证复印件、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记录、望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总、关于共同竞买拍卖标的物的申请、韦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翟某甲、马某某、翟某乙、孙某某、薛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满裔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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