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78号
被告人韦某葵,曾用名韦某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76********,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1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19日因犯绑架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潜江市**街道**。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2000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4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北省云梦县**乡**村**。
上列七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葵、胡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始,被告人韦某葵、胡某某断续在本市白某某**街**号**房等地,组织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丁某某等人,以“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从中获利。其中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主要负责放数,周某某、丁某某主要负责开门、望风等。同年5月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胡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丁某某及参赌人员等多人,并缴获赃款人民币550元、扑克牌1副;在上址楼下抓获周某某等人;次日在本市白某某**街**号**房抓获韦某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作案工具扑克牌等物证;
2.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韦某葵、胡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葵、胡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丁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葵、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韦某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胡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韦某葵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慧娟
检察官助理:吴湘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葵、胡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丁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十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十二张
3.缴获赃款人民币55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5.具结书6份
6.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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