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韦新峰,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房庄**号。被告人韦新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1月23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7月11日释放。被告人韦新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新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韦新峰和候继彪(另案处理)、刘磊(另案处理)计议贩卖毒品。同年9月10日,韦新峰、侯继彪、刘磊乘坐****次航班从湖北省武汉市飞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与陈君(另案处理)面谈,约定每斤吗啡4万元。同年9月26日,侯继彪、韦新峰、刘磊携带筹集的一百五十余万元毒资从安徽省临泉县前往浙江省嘉兴市,在嘉兴市侯继彪女儿家中商议分工事宜后,韦新峰于当日下午携带该毒资乘坐货车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次日,刘磊乘坐****航班从上海市飞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韦新峰、刘磊汇合后将该毒资交给陈君,后因故未购得毒品。
2.2018年,被告人韦新峰知道王峰(另案处理)欲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便通过姚超(另案处理)找到姚振田(另案处理),计议前往缅甸购毒。同年12月25日,王峰包车将韦新峰、姚振田从安徽省临泉县送到河南省郑州机场,韦新峰和姚振田乘坐CZ****次航班从河南省郑州市飞往云南省昆明市,次日,二人乘坐KY****次航班从云南省昆明市飞往临沧市,最后到达缅甸。后王峰将50万元毒资转入韦新峰指定账户。因未购得毒品,2019年1月16日,应王峰要求,韦新峰将退还的50万元毒资转入武继春(另案处理)62177883739********银行卡,次日,武继春将该款转入其妻子柴素娟名下的62177883183********银行卡,后又将该款分批转入王峰指定的多人银行账户。
2019年9月9日,韦新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新峰的出行及住宿记录、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柴素娟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韦新峰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新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吗啡和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新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涛
检察官助理刘莹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韦新峰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肆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