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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韦某某与池某某结婚,并于2013年、2015年先后生育两子,直至本案案发,仍处于正常婚姻存续期间。

2018年6月,被告人韦某某经招聘进入广州**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淘宝电商客服工作,后与该公司股东被害人朱某某相识,双方于同年7月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双方交往期间,被告人韦某某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通过带被害人朱某某回家见父母、同居、约定领证结婚等方式骗取其信任。随后,被告人韦某某多次编造母亲生病、供深圳房产、美甲店投资、提升学历、怀孕后流产、买地、房屋装修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信用卡套现等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其弟弟房屋装修。经司法审计,被害人朱某某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78,513.37元。

2018年9月,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酒吧喝酒相识。2019年3月,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双方交往期间,被告人韦某某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通过带被害人李某某见家人、同居、约定领证结婚等方式骗取其信任。随后,被告人韦某某多次编造淘宝店铺需要推广费、被人催债、归还姑丈欠款、怀孕流产、供深圳房产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信用卡套现等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司法审计,被害人李某某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30,837.80元。

综上,上述两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709,35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十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两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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