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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文华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韦文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8********,壮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文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韦文华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谷埠街国际商城蓝宝石宾馆,用手盗得被害人梁某某放置于蓝宝石宾馆前台桌面上的电动车钥匙一串。然后,又到谷埠街国际商城K2区公寓南入口处用盗窃所得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台玲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10元人民币。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

2.2020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韦文华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流山镇流山街开发区C区8号麻将馆内,用手将韦爱兰放置在该处麻将馆内麻将桌上一台vivo牌手机盗走。然后,将盗窃所得手机藏匿在路边一辆停放的红色小汽车下方被查获。现被盗手机已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40元人民币。

被告人韦文华2020年2月20日20时许在柳州市康华路口被当场抓获。之后取保期间又犯案,2020年8月26日22时许盗窃手机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文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文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文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家烜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文华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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