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韦才某(绰号“大鬼”),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镇**村**号,住海南省琼海市**镇**出租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士伟,江苏彭龙(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才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韦才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琼海市**镇**出租屋李某某住处喝酒。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韦才某在屋内拿一把菜刀朝李某某的头部、后枕部等部位砍,将李某某砍倒在地后离开现场。被告人韦才某返回现场时发现李某某还在喘气,又持菜刀继续猛砍李某某的头部、后枕部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韦才某打110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将韦才某传唤到案。经鉴定,李某某系被他人持砍切器重复砍切造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韦才某在本次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普通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菜刀1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徐某某、赵某某、付某某、陈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才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才某持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才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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