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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信用卡诈骗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号,暂住江门市蓬江区****村一出租屋。2004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云浮市**镇**村***猪场并进入被害人赵某某的宿舍,盗走赵某某放置在床头的一台vivo V3M A手机【价值人民币(下同)300元】以及工作服口袋内的现金300多元。随后被告人韦某某进入同一猪场内被害人高某某的宿舍,以同样方式盗走高某某放置在床头的一台vivo X20 A手机(价值800元)。得手后,被告人韦某某通过盗取的手机登录被害人微信和支付宝账户,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别将被害人赵某某所绑定微信、支付宝账户的银行卡内的存款13201.11元和被害人高某某所绑定微信账户的银行卡内的存款3329.97元转走。

2、同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鹤山市**镇**村委会**农牧宿舍并进入被害人孟某某的宿舍实施盗窃作案,将被害人孟某某手提包内的现金400多元盗走。随后被告人韦某某来到**农牧被害人李某甲的宿舍进行盗窃作案,并翻出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用随身携带的vivo X7手机进行拍照,随后被害人李某甲返回宿舍当场发现被告人韦某某正在实施盗窃,被告人韦某某遂推开被害人并逃离现场。

3、同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再次来到鹤山市**镇**村委会**农牧孟某某的宿舍,盗走孟某某放置在宿舍的锤子牌OS103手机(价值1100元)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韦某某登录被害人孟某某手机微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孟某某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内的存款4000元转走。

同年3月4日,被告人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韦某某身上起获高某某被盗vivo X20 A手机,在韦某某驾驶的粤JC****号摩托车车兜内缴获作案工具vivo X7手机和起获赵某某被盗的vivo V3M A手机,在韦某某租住的出租屋楼下的一辆黑色无牌女装摩托车车兜内起获孟某某被盗的锤子牌 OS103手机。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相关书证材料;

3.证人覃某某、李某乙、韦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9.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强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

3.依法扣押黑色无牌女装摩托车一辆、悬挂粤JC****号车牌女装摩托车一辆,暂存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没收。

4.依法扣押玫瑰金色vivo X7手机一台、白色vivo手机一台、玫瑰金色oppo A37m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建议作证据保存。

5.随案移送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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