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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愿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82号 

  被告人韦愿,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愿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韦愿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和新中路交界的牌坊处,趁被害人张某某在路边熟睡之时,盗窃该被害人的一台VIVO手机。破案后,起获该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596元。

2020年6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韦愿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和北路39-18号旁边的篮球场,趁被害人詹某某不注意之机,盗窃该被害人放在篮球场边的一台华为NOVE4手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462元,

2020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韦愿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和北路39-18号旁边的篮球场,趁被害人欧某某不注意之机,盗窃该被害人放在篮球场边的一台华为P9手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359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韦愿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愿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京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韦愿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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