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乡**村**号,住佛山市高某某**镇**村**。2015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零一年一个月,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出租屋楼下,盗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众好牌ZH150-4X摩托车,得手后驾驶该摩托车离开。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15元。现被盗摩托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继真
检察官助理:李秋怡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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