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58号
被告人韦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路**号**栋**房,住原籍。被告人韦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2时许,被告人韦某和朋友曹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三亚市**路**店二楼处吃夜宵。期间,韦某听到玻璃破碎的声音,认为是坐在邻桌的被害人李某某拿瓷碗丢向他们桌,便上去和李某某争论。随后韦某动手殴打李某某,用脚踢李某某的身体。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势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及刘某某、曹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共计130000元人民币,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练晶晶
书 记 员:刘 娜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韦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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