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韦某文,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于2006年因犯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现住广东省佛山****镇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文、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韦某文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覃某某,让其一起实施盗窃。覃某某答应后就由韦某文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着覃某某到化州市鉴江开发区******村,发现受害人曾某某家中门前停放着一辆蓝色的**牌三轮摩托车,且该三轮摩托车没有上锁。韦某文、覃某某二人确认作案目标后分工合作,由覃某某负责望风,韦某文负责实施盗窃。韦某文来到**牌三轮摩托车旁,把三轮摩托车的车头电线拆出,然后使用打火机烧掉电线外表的塑料后,就以接驳线的方式把**牌三轮摩托车启动。盗窃得手后,韦某文驾驶着**牌三轮摩托车,覃某某驾驶韦某文的摩托车一起沿着茂化公路逃离现场,后韦某文将盗窃得来的**牌三轮牌摩托车进行销赃,得到赃款共约3000元,韦某文、覃某某二人各分到赃款约1500元。经对被盗窃的**牌三轮摩托车进行委托拍价,化价认[2019]4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窃**牌三轮摩托车车价值82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文、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文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文、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文、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3月1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韦某文、覃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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