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碎迫,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队**号,捕前住原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石碎迫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石碎迫等人在三亚市群众街“好常来”夜宵店吃夜宵,被害人陈某某与其朋友卢某某、罗某某等人也在该店吃夜宵,期间,陈某某桌的一个朋友因找韦某某桌的一名女子说话,韦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发生争执,不久,双方各自离开。韦某某、石碎迫离开后心存不满,纠集 “阿某某”、“阿某某”(具体身份不详),再次返回“好常来”夜宵店,在经过三亚市群众街文雅旅租时,韦某某看到卢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韦某某上前抓住卢某某衣服,石碎迫则持两把刀砍陈某某,卢某某、罗某某见状逃跑,陈某某抱住石碎迫,石碎迫左手的刀掉在地上,就用右手的刀砍陈某某的左手、肩膀、脚等部位,韦某某捡起地上的刀,砍向陈某某,陈某某被砍后往前跑,韦某某、石碎迫持刀追砍,后陈某某受伤倒地。随后,韦某某、石碎迫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肘关节外侧、左大腿前侧、左肩、枕部头皮刀创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韦某某在广州黄埔区盛源宾馆被抓获,2019年6月2日,被告人石碎迫在三亚市商品街二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游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及卢童泽的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石碎迫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石碎迫因琐事纠纷,持刀砍伤被害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石碎迫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珍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石碎迫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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