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赤城县**镇**街**号,2012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J****的东南牌小型汽车,至赤城县样田乡柳林屯村张某某经营的运金超市,假借买酒之名,趁被害人张某某去里屋为其搬酒之际,将货柜内3条玉溪(软)牌香烟盗走。
2、2020年1月5日14时许、1月6日下午,被告人韦某某两次驾驶车牌号为冀GJ****的东南牌小型汽车,至赤城县样田乡双山寨村郭某某经营的邓佳超市,以购买食品为名,在郭某某为其准备货品之际,趁机盗窃香烟藏于衣内,分次放入其车内,然后驾车逃离现场,韦某某两次在邓佳超市内盗窃香烟共计13条。
经价格认定,盗窃的16条香烟价值总计23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南牌冀GJ****号小型汽车;
2.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韦某某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赤城县卷烟营销部销售票8页、中华新商盟香烟订单18页)、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沽刑初字第65号、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730刑初122号、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732刑初34号、赤城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
3.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赤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7.电子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桂亮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